陕西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陕西省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推广发展协会”,简称:散协。英文译名是:The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Bulk Cement And Ready-mixed Mortar In Shaanxi Province缩写为:BCRMPAS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陕西省从事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生产、运输、储存、流通、使用、科研、设备制造、主要原材料供应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省性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2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围绕本行业和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建议,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根据行业特点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和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三)组织和参与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国内外行业市场动态和经营管理、经济技术信息,为企业提供各类技术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举办学术研讨会和报告会,普及宣传有关专业知识,推广发展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的先进经验;

(四)加强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与合作,参与协调经济纠纷;组织企业参加相关的展销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组织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和交流,推广发展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进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设施装备的技术进步和标准化工作;

(五)举办各种形式的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技术和管理培训班,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为散装水泥工作者提供业务学习、培训、考察、知识更新的良好机会和条件,为企业培训、储备、交流人才创造条件;

(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评优表彰推荐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科技创新成果,促进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行业的管理和技术现代化,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指导本行业各下属机构依据本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并监督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积极参加同行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八)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为行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完成其他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从事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我国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发展的专家、学者和从事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人会员原则上是陕西籍或长期在陕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单位会员应是在陕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法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加入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本协会注册登记的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业务培训和其他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工作的义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又未书面向协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表决通过后,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除名等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会系统各分支机构(分会)视同本协会会员,享有本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厅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讨论、研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有关人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本行业内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聘。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一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研究商定本协会重要工作和人事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接受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对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对理事5人及以上联名意见和建议,必须书面报告会长或理事会研究答复;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 会员单位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代表人选时,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备案。该代表同时为本协会理事或副会长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 本协会依据业务范围,在有条件的行业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名称统一设定为分会。并依据本章程制定分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本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领导,执行本协会决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本协会下属单位或实体机构税后上交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4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