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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批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4-20 admin

3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我市制定的《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

近年来,商洛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狠抓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坚持“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策并举,全市空气质量良好,“商洛蓝”已然成为我市靓丽的城市名片。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种类和强度不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日趋严峻,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难度加大。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巩固“商洛蓝”成果,厘清各方责任,急需制定《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自市政府提交《 条例(草案)》议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由不同层次、不同单位、不同社会群体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在立法程序的各个节点,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报告,得到有力指导和帮助。省人大审议时,认为该《条例》符合立法法对设区市的立法要求,立法项目精准,地方特色明显,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全票表决通过。

《条例》设置了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七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大气污染控制目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评价、排污设施、排污许可、污染监测、监督检查、信用评价、公益诉讼等相关内容作了规定;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及其他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法律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明确条例实施的时间。

《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商洛人大微信公众号

(文:法工委 张荣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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